暴雨天氣下地下車庫被淹、業主車輛受損,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擔責?近日,深圳中院日前披露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判決物業承擔20%賠償責任。
據介紹,2024年8月15日,受連日強降雨影響,A小區停車場出口出現積水,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業主群發布通知提醒挪車,並撥打部分業主電話。

12時2分許,部分雨水漫過沙包防護牆流入地庫,物業人員攜帶沙包趕赴現場封堵。然而12時4分許,出口對面圍牆突然倒塌,牆後大量積水湧出,將沙包防護牆衝垮,雨水瞬間倒灌入地下停車場,現場四名工作人員亦被沖入。
最終地下車庫水淹深度超80厘米,業主佟某等四人停放車輛因水淹受損。
事後佟某等四人找到物業公司,稱因自身不在微信群內、也未接到其他形式通知,物業的疏漏致使他們錯過挪車時機,要求全額賠償。協商未果後,佟某等人將物業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公共設施維護,圍牆倒塌時湧出巨大水流,結合連日暴雨背景,可合理推知相鄰小區均形成大量積水,圍牆兩側水位差較大導致牆體倒塌,佟某等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證明圍牆事前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故物業未盡維護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採納。
關於通知義務,法院查明物業自11時20分起在「A小區協調群」發布挪車通知並安排電話告知,但該群並非全體業主群,佟某等四人未在其中,未能及時獲知資訊。
法院認為,物業雖採取了部分應急措施,但未能有效覆蓋全體業主,通知效率存在瑕疵,屬於未盡合同約定義務。綜合事件經過及物業採取措施情況,法院酌定物業分別對四人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
該判決已生效。法院的裁判邏輯清晰:圍牆倒塌屬不可抗力
,物業不擔全責;但通知未覆蓋全體業主構成管理瑕疵
,20%的責任比例既劃定了物業的義務邊界,也給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了個醒,應急通知機制必須覆蓋到每一位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