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的多起烈性犬傷人事件激起了廣泛討論,對於誰需擔責一事也是意見不一,而如今,最高法蓋棺定論、一錘定音。
近日,《人民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典型案例,呼籲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
典型案例中,劉某某飼養了一隻該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阿拉斯加犬,7歲的徐某某在小區玩耍時偶遇該犬和劉某某出行,在逗弄狗時被抓傷面部,徐某某因此入院治療,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方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在享受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降低所養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承擔著更重的法律責任。
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因此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