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修訂草案共9章170條,其中專門設置了「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

修訂草案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和輔助駕駛功能的概念。草案規定,自動駕駛汽車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而未激活自動駕駛功能的自動駕駛汽車和駕駛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上道路行駛,則按照非自動駕駛汽車的規定管理。

此次修訂草案還聚焦「醉駕」「盲駕」「殭屍車」「超標車」治理和電動自行車、「暴走團」管理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完善制度措施。草案明確,對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觀看影片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對於占用道路影響通行的「暴走團」等,草案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