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為代刮彩票引發的糾紛。
去年1月,原告張某與被告谷某相約購買刮刮樂,張某掃碼支付40元,與谷某各抽取彩票一張並各自刮開,張某未中獎,谷某中得100萬元獎金。
隨後張某又支付20元抽取一張彩票,讓谷某代刮,中得500元;谷某自行付費20元抽取一張未中獎。
現場彩票站告知需持身份證兌獎,谷某送張某回家後自行兌得獎金80萬元。
當日,谷某向張某轉賬當天餐飲及彩票費用,張某未接收,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顧某返還張某80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系朋友關係,消費過程中存在相互請客的特徵,不具備侵占行為的違法性特徵。
就彩票權利歸屬而言:
1、購買彩票屬於射幸行為,購買的是中獎機會,開獎前每張彩票中獎概率平等。
2、張某付款40元購買兩張彩票,允許谷某抽取其中一張,且未予制止,應視為將中獎機會贈與谷某。
3、谷某中獎後,張某未當場提出異議,進一步印證其認可該權利歸屬。
綜上,彩票所有權及中獎權益應歸谷某所有,張某的占有物返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