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德國法院的最新裁決在法律界引發廣泛爭議——法院判定谷歌須對其AI系統生成的誹謗性內容承擔責任。谷歌曾主張自身不應為AI輸出的錯誤結果負責,但慕尼黑法院並未採納這一立場,最終支持了兩名匿名原告——均為出版公司——的訴訟請求。起因是谷歌的AI概述功能錯誤地將這兩家公司描述為存在不正當商業行為。
法院要求谷歌刪除相關內容,並確保此類情況不再發生。這一判決無疑將在全球範圍內引發一系列深層追問:其他法院是否也會作出類似裁決,讓AI廠商承擔相應責任?
代理原告的律師事務所Lausen Rechtsanwalte合伙人伯恩哈德·布赫納表示:"我認為此案說明,谷歌等在線服務提供商不能以'內容由AI生成'為由推卸責任,他們完全可以被追究為AI輸出結果負責。這是推動AI系統提供商為其輸出內容承擔責任的重要一步。"
那麼,這一裁決是否會在美國或其他地區產生示範效應?奧斯汀律師事務所Promise Legal的管理合伙人艾力克斯·沙赫雷斯塔尼給出了肯定答案:"慕尼黑的裁決具有普適意義,因為美國法院已經在朝同一方向邁進。"
他解釋說,美國《通信規範法》第230條長期以來為社交媒體等在線服務提供商提供保護,使其免於因傳播或下架用戶生成內容而遭到起訴。然而,這一條款的設計初衷是為電腦公告欄系統而設,"並不適用於能夠自主生成答案的AI模型。一旦AI成為內容的創作者,背後的公司就是發布者。"
他進一步指出,"企業現在需要在關鍵責任節點指定具名負責人,在AI輸出內容發布前建立審核機制,並保留能夠經受法律審查的完整審計記錄,因為'是模型推薦的'在法律層面毫無意義。"
這一判決是否意味著其他AI提供商也可能面臨類似處境?布赫納認為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他也指出本案情況較為特殊——涉及的並非經典的聊天機器人場景,而是AI生成的內容以"AI概述"的形式呈現於搜索結果頁面。
"谷歌在本案中承擔責任,與其說是因為其運營了底層AI系統,不如說是因為其發布了AI的輸出內容。不過,我認為這一邏輯完全有可能被推廣適用於其他不準確或具有誹謗性的AI輸出情形。"他補充道。
SEO工具Yoast的SEO負責人卡羅琳·謝爾比則表示,此次德國裁決應當促使各企業在未來的AI應用中更加審慎,以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她建議企業首先應區分AI的低風險應用場景與重大決策場景。
"用AI來整理會議記錄、頭腦風暴營銷創意或起草初稿,與用AI來做涉及客戶、員工、財務、合規、健康、法律主張、競爭定位或公開溝通的決策,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她強調。
她同時警告,AI使用不當可能給企業帶來嚴重後果:"這些後果可能包括客戶投訴、聲譽受損、監管介入、法律索賠、糾錯成本、信任流失以及內部管理混亂。即便某次失誤沒有演變為訴訟,糾正錯誤資訊所帶來的運營成本也可能相當可觀。"
不過,她也坦言改變不會一蹴而就:"很多企業會等到出現引人關注的法庭判決、監管行動或重大企業醜聞之後,才開始認真對待這一問題。技術治理通常就是這樣滯後於技術本身的。但運營更為成熟的企業,會從現在起就將AI治理納入常規商業風險管理的範疇。"
沙赫雷斯塔尼最後指出,谷歌敗訴之後,一切都已改變。確保員工始終參與AI使用流程,將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
Q&A
Q1:慕尼黑法院對谷歌AI虛假資訊案是如何判決的?
A:慕尼黑法院裁定谷歌須對其AI概述功能生成的誹謗性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兩家匿名出版公司因被谷歌AI錯誤描述為存在不正當商業行為而提起訴訟,法院支持了原告請求,要求谷歌刪除相關內容並確保此類情況不再發生。谷歌此前主張自身不應為AI輸出結果負責,但法院未予採納。
Q2:美國《通信規範法》第230條能保護谷歌等AI提供商免於被起訴嗎?
A:律師艾力克斯·沙赫雷斯塔尼認為,第230條並不適用於AI生成內容的場景。該條款最初是為保護傳播用戶內容的平台而設計,但AI模型是內容的自主創作者,而非被動的傳播渠道。一旦AI成為"作者",背後的公司就應被視為"發布者",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美國法院也在朝同一方向發展。
Q3:企業應該如何降低因AI輸出內容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A:Yoast的SEO負責人卡羅琳·謝爾比建議,企業首先應區分AI的低風險應用與涉及重大決策的高風險應用,例如整理會議記錄屬於低風險,而涉及客戶、合規或公開傳播的決策則屬於高風險。律師沙赫雷斯塔尼則建議企業在關鍵責任節點指定具名負責人,在AI輸出發布前設置審核環節,並建立完整的審計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