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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美國資本家「代孕」的漫畫家們,榨出的鮮血可繞地球三圈

2023年06月20日 首頁 » 其他

《閃電俠》是近幾年來最出色的超英電影。

他很接近我們童年記憶里超級英雄留下的印象,包括飽滿的情感、華麗的特效,在線的演技,以及對超能力的出色詮釋,尤其是沒有L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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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回憶起了被諾蘭版《蝙蝠俠》震撼到的那個夏日。

不過一起觀影的相親對象並不在乎這些,她更好奇——這個閃電俠,應該是個漫畫角色吧,他是誰畫的?怎麼從沒聽說過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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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角色總是要有一個「爹」的。

比如鳴人對應岸本,路飛屬於尾田......照這個邏輯,閃電俠應當也有一位生父。

可是,閃電俠卻有五個爹。

五個爹,其中涉及兩位編劇、兩位畫師,以及DC公司自己。他們個中關係相當複雜。如果將閃電俠視為一個孩子的話,那初代編劇是角色DNA的提供者,初代畫師則是孕育角色的那個子宮,二代編劇與畫師又給孩子賦予了全新面貌,創作出了2.0版本。至於DC,它自始至終都是法律意義上的父親。講得似乎挺亂倫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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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位的名字)

他們之所以會有如此複雜的倫理關係,是因為美國漫畫的生產流程與日本漫畫大相徑庭。

對日本漫畫家而言,作品大多是獨立孕育而出的。而一旦孕育出有潛力的「孩子」,漫畫雜誌社就會聞風而動,建立合作關係,並派出編輯擔當孩子的「教父」,以影響其成長。雖然教父和生父常常會對於孩子的成長方向有所爭執,但自始至終,著作權都是作者的,出版權和代行權則屬於合作方。

而,大洋彼岸的美國則奉行另一套邏輯:漫畫角色的相關版權,應該都屬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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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是美國漫畫界最早領悟這一點的。他們在超人大獲成功後發現,指望作者穩定產出爆款實在太不靠譜也太不經濟了,這跟摸獎撞大運沒什麼區別。可作者們創作出的知名角色就不一樣了——這是省心又穩定,能反覆壓榨的工具。

只要把超人這樣的角色握在手裡,公司完全可以不斷更換編劇與畫師,流水化生產作品。

於是DC化被動為主動,開始大力發揮資本的主觀能動性。他們一方面著手收納角色版權,另一方面又搞起了「委託創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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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創作上的職能,漫畫的創作被拆分成了編劇與畫師兩個部分。前者敲定人設、劇本,後者用畫筆助故事落地。DC會僱傭不同的人進行指定合作,而僱傭產出的東西,版權自然是屬於委託方的(這是美國的法律制度,不同國家會有差異)。

巴里·艾倫這位二代閃電俠就是如此產生的。彼時的閃電俠1.0版本倒在了市場競爭之中被人遺忘,但IP在手的DC並沒有放棄,他們挑選了編輯、編劇與幾位畫師組建了團隊,重塑了閃電俠,也就是巴里艾倫。由於在設定、靈感上延續了許多1.0版本的內容,前後兩個閃電俠的關係算是一脈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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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是二代,右邊是一代。一代閃電俠並沒有從DC中除名,而是借多元宇宙的設定被歸類到了特定宇宙,兩代閃電俠還曾並肩戰鬥)

正所謂,鐵打的角色,流水的編劇與畫師。

就這樣,漫畫公司擁有了著作權在內的各種權利。至於創造出新角色的署名權,DC大多時候都會良善的讓給雇員,有可能的話還會分點紅利,當然,這相對於知名角色IP創造的經濟利益根本微不足道。

編劇與畫師互相搭配產出的創作模式,也自此在美國漫畫產業被確立了下來。

就是在這樣的框架下,蝙蝠俠、閃電俠、鋼鐵人、蜘蛛人.......一位位英雄「代孕」而生,造就了美漫角色多爹並存的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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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時,這一版權劃分框架也給有心者留下了操作空間——一些偉大角色的創作者因此慘遭剝削。

他們有的是被公司踢出了署名扣去了分紅,有的是被有心人雪藏與隱瞞。

其中最慘的是比爾·芬格——蝙蝠俠的核心創作者、編劇,也是賦予了這個角色靈魂的人。這個名字本該一直記錄在蝙蝠俠的相關刊物上,但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蝙蝠俠之父都只有一個答案:巴布·凱恩。

這是因為巴布刻意隱瞞了由1940年開始的創作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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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凱恩) 

那還是在超人走紅之後,一名漫畫編輯聯繫到了巴布。他想要這位漫畫家打造一位新的超級英雄,一位和超人一樣有魅力的角色。巴布自信接下了這份任務,但掙扎一周也未有結果。他需要幫助,且心裡已經有了人選,那就是比爾。

兩人結識是在派對上,比爾向巴布提出了各樣有趣的故事點子,巴布發覺兩者可以合作,於是請對方撰寫故事,自己負責繪畫。他們這樣合作出版了一些漫畫,但並未獲得成功。

遭遇問題之後,由於相信比爾的能力,巴布帶著草稿衝到了對方公寓。他展示草圖,並潦草的寫下了一個名字——BA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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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原後的草稿)

在比爾眼中,這草稿有些太不協調了。畫中角色的紅色連身衣與黑色的翅膀一點都不搭,設定也有點像是超人。於是他建議將戰服改成黑色、眼罩換成只露下巴的面具,並且拿起字典,指著其中的蝙蝠插圖說道「我們為什麼不學著加上耳朵呢?」

接下來比爾還給蝙蝠俠下了定義:這應該是個會受傷的人類,一個沒有超能力的超級英雄,一個誰都能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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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俠的主基調就這樣被商定了下來,巴布之後拿著方案聯繫了編輯,對方大為讚賞,直接敲定企劃,但巴布並沒有向對方提及比爾的事,哪怕蝙蝠俠身上到處都是他的構想。

之後的日子裡,巴布將作品會出版的好資訊告訴了比爾,並提出了擔任編劇的邀請,只不過不能署名,畢竟蝙蝠俠是靠他推銷出去的。比爾並沒有想太多,就此答應了下來。

在之後的很多年裡,比爾一直以僱傭編劇的身份給蝙蝠俠創作故事。二十五歲的他很專注這份工作,也樂於給這位英雄的人生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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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的,經他之手,蝙蝠俠擁有了小巷喪失雙親的起源故事,也擁有了大富豪布魯斯的身份,還有搭檔羅賓、偵探故事風格、以及哥譚這座罪犯之城,再然後還有貓女、企鵝人、謎語人等一系列反派,不過這其中並不包括小丑。

擁有了這些的蝙蝠俠,就像那位漫畫編輯期許的一樣火爆美國,而巴布也因分紅過上了與布魯斯·韋恩相似的富翁生活。比爾則仍拿著那份不高的薪水,名分全無,日日如一,為巴布的好日子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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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比爾,右巴布)

他們就像是蝙蝠俠的兩面,一者是大富豪身份的光鮮靚麗,一者是黑暗騎士的默默無聞。

雖然比爾對此無動於衷,也可能是因為性格懦弱不知如何改變,可工作室的同僚們坐不住了。這些同僚是在蝙蝠俠大賣後被巴布找來的,他們深知比爾才是創造哥譚的上帝,是黑暗騎士故事的靈魂。

這份才華令同事大感震撼,也更加憤怒於巴布的不公,遂向漫畫編輯揭露了真相。

如果是在作者擁有話語權的日本,比爾大概會因此離開蝙蝠俠的創作,畢竟作品在名義上是巴布創作的。但好在這是美國,全部版權都屬於DC,且DC也非常認可比爾的能力,直接將他僱傭為了編劇。比爾也因此能夠繼續參與蝙蝠俠的創作,儘管仍要與巴布合作,還不能署名,但好在收入有了增長,機會變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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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比爾為什麼還不能署名,是因為巴布在與DC的合同里要求他永遠被列為蝙蝠俠的唯一創作者

由此,比爾以DC編劇的身份在漫畫界工作了許久,直到一位蝙蝠俠粉絲在機緣巧合中採訪到了他。

從這位老編劇口中,粉絲發現了蝙蝠俠誕生的真相。本著對這位創作者功績的尊重與經歷的同情,他寫下了一篇文章《如果真相是「每一處情節都暗藏著比爾芬格的手跡」》,然後印在一本漫畫粉絲刊物上,分發給蝙蝠俠的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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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戳破了巴布二十多年來的謊言。

巴布因此對比爾公開訴訟,稱後者誇大事實。遺憾的是,這場訴訟因各種原因並沒有走到終局,主要是因為比爾沒有錢僱傭足夠的律師團隊。再之後,比爾也沒有圍繞「蝙蝠俠創作者」的爭議進行更多的抗爭。

他能創造出為哥譚抗爭的英雄,卻無法為自己而戰。

他熱愛擴充蝙蝠俠的故事,哪怕那個霸占了作者一欄的傢伙會從自己每一份成果中抽錢。

要問比爾是否想在蝙蝠俠的作品上署名,我想他應該是想的。因為他在給DC創作蝙蝠俠某一集的劇本時,曾提出過將名字排在編劇一欄最前面的申請,並說「只要這一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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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成功了,同僚很樂意這麼做——但也僅僅是編劇署名。

直到1974年1月18日,比爾在睡夢中辭世為止,這都是他在大眾視角距離蝙蝠俠最近的一次。

DC大抵是在比爾逝世後才稍稍覺醒了一絲良心。他們在一期刊物中稱蝙蝠俠失去了他「兩位真正的父親之一」,並在另一期用一整頁展示了蝙蝠俠在比爾墓碑前低頭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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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這一絲絲良心馬上又被DC丟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在之後的日子裡,比爾的親人曾多次向DC提出申請,要求在相關作品中加入聯合創作者的署名,不要錢,只要署名。

但DC全部拒絕了。

DC好像覺得,讓布魯斯低個頭,悼念一下,就已經足夠給比爾面子啦,至於加上署名,那絕對不行,這可涉及了一大堆法律問題,是要花很多錢的!

而一直等到將近半個世紀後的2015年,在一名作家的搭線和幫助下,比爾的後裔才成功修正了這被掩蓋了七十五年的歷史。而比爾的名字,也終於出現在了《哥譚》電視劇、《蝙蝠俠大戰超人》,以及後續作品上的聯合創作人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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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則在1989年承認了比爾的權利。他在當年出版的《我與蝙蝠俠》自傳中寫到:如果我能回到過去......回到他去世之前,我會跟他講「我要把你的名字也列上。這是你應得的。」

話雖如此,但他始終沒有自發聯繫DC修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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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與他的豪車)

對於比爾的悲劇,巴布無疑該負擔最大的責任,因為正是他的貪婪讓一段本該美好的故事有了悽慘的結局。但DC,或者說是美國的漫畫創作模式也未必無辜。因為正是資本對這種模式的推行,才導致美漫行業僱傭「槍手」的盛行,從而間接推動了竊取他人勞動成果的不恥行為。

在這種大環境下,比爾並非委託創作制度唯一的受害者,隔壁漫威的斯坦李也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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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渴望蝙蝠俠署名多年而不得的比爾,斯坦李漫畫生涯呈現出的是另一種極致——他是漫威大部分角色的聯合創作人。包括蜘蛛人、美國隊長、金鋼狼、驚奇四超人......

按照美漫的創作模式,這意味著斯坦李參與了超級多作品的誕生與連載。這就有點扯淡了,不是說老爺子沒有超強的工作能力。實際上他在40年代末就曾一人監督六十多部不同的作品。可若想要獲得聯合創作人的身份,那就必須深度參與。

而深度參與幾十個角色長達十幾年的創作,那可能嗎?

當然不可能!

事實就如巴布要依賴比爾那源源不斷的靈感一般,斯坦李也很依賴傑克·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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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傑克科比,右斯坦李)

兩人是漫威的黃金組合,分別被粉絲冠以「漫畫之王」與「漫威之父」的名號。這其中,斯坦李是引導與決策者。他能憑藉敏銳的洞察力看清潮流,弄清楚讀者想看怎樣的角色,然後進行調整與設計。

比如給英雄們加點人性缺陷,讓他們落入人間,也擁有壞脾氣、虛榮心以及各種俗世的煩惱。這與市場上原本流行的完美英雄截然不同,更符合讀者對更真實、更有血有肉人物形象的渴望,因此極具競爭力。

傑克則是字面意義上的漫畫之王——他擁有超強的繪畫能力。畫作中總是有極強的力量感,張力十足。

下面這幅對比圖就能很好展現傑克給漫威帶來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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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之前,市場上流行的風格大體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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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則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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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證明了繪畫對漫畫表現的重要性,也讓其作品擁有極強的感染力,征服了無數讀者。

於是,敏銳的市場嗅覺碰上卓越的繪畫能力,二者稱霸了漫畫市場。

他們總能將漫畫人物展現的栩栩如生,並以現實素材填充故事,讓漫畫變成另一個現實,進而大賣特賣。

至於角色是誰創造的,則是一筆糊塗賬了。那往往是由一人提出點子,一人加以評判,最後由斯坦李敲定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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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合作關係下,《驚奇四超人》、《金鋼狼》、《綠巨人》......一部部膾炙人口的作品誕生了。

這種合作模式在漫威被大範圍沿用,即編劇向畫家提出劇本構想,然後靜等後者加入自己的理解與思考,把文字轉化為圖像,最後再由編劇加上台詞。當然,大多時候編劇都是斯坦李,畫家是傑克。

這帶來了漫威的黃金年代,也使斯坦李成為了部分漫威作品無可置疑的聯合創作人。

再然後,黃金組合破裂,分道揚鑣。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兩人的矛盾仍指向那個美國漫畫產業的固有矛盾——公司靠角色賺的盆滿鍋滿,作者薪水沒什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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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在1978年美國的新版權法出台之前,由於歷史原因,大多創作者的版權是很難受到保護的,其中多數甚至全部權益都會被公司捲走。

巴布那種富有商業頭腦的作者是少數中的少數。美國超級英雄史上最有名的兩個英雄,背後的四個創作者,有三個窮困潦倒,只有他是那個例外。

傑克不是那個例外,他是眾多被剝削者的一員。為了生活好一點,他向成為了公司管理的斯坦李求助——而後者拒絕了他的請求。

打工人憤而跳槽,去DC開啟了新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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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好友的背叛,傑克之後還在作品中創造了一個叫做布斯特·考伯恩的漫畫角色。這人物在漫畫中將自己脊梁骨拆了下來,並高呼「我是個公司俠......領了薪水就不該有意見」,用以嘲諷斯坦李。

這也是包括傑克在內一些畫師、編劇對斯坦李不滿的地方——任何事情,他似乎都會站在公司一邊。

斯坦李對公司的忠誠自然也被高層看在眼裡,巧的是,此時公司正著手於從一眾創作者手裡收回版權。而斯坦李又正好是那個最好的「代言人」。因為在其四十年的漫威編輯生涯中,幾乎參與了每本漫威漫畫的製作,或多或少都能沾些聯合創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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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然後的事情就簡單了,漫威開始刻意宣傳斯坦李與作品的關係,令其參與路演、參加電視節目、粉絲會......總之就是能露臉的都要露臉。同時又以他參與創作的藉口,攪渾其他作者的起訴,畢竟創作人們若不能團結一心,是很難通過法律從公司討到好處的。

於是,經過漫威法務團隊的刻苦努力,許許多多的漫畫角色都歸到了斯坦李的名下。

為了收買斯坦李,漫威又跟他簽下了一份「超級合同」。包括每年五十萬,以及後續IP衍生收益的10%,終生有效。和那個年代一個漫畫角色動輒百萬的版權價值相比,這份合同堪稱物美價廉。

斯坦李也就這樣踩著畫師們、其他編劇們的血,過上了屬於自己的富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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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傑克?離開漫威之後,他一直奔走於各大漫畫公司,依賴畫作換取微薄的薪水。期間,他也曾嘗試過創作獨立版權的漫畫角色,卻又被市場打的體無完膚。與漫威,DC的版權官司也是毫無進展。

他拼盡全力,也未能要回任何版權與相關收益。

直到1994年,傑克科比在貧窮中死去,美國的漫畫之王也歸於了塵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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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斯坦李是吃著編劇畫師的血致富或許並不客觀。畢竟在其早期編輯生涯中,還有過給漫畫加上卡片,註明編劇、畫家,甚至印刷人、書寫員名字的事跡。那時的他,或許還相信讀者與漫畫家相互共存的概念,認可創作者的價值。

之後的日子就不好說了,作為美漫行業的核心編輯,他不可能不知道別人的疾苦,也不可能不曉得版權的利害。

他肯定也知道,那份漫威超級合同象徵著的,除了財富,還有著許多昔日同僚申訴無門後的困苦。

可他還是這麼做了,成為了資本的幫凶。或許在後半生的日子裡,他會躺在大豪斯里,品著紅酒,感慨一下當年的選擇,但也僅此而已。

  【尾巴】  

比爾與傑克科比的這兩段悲劇,既源於人性的黑暗,也出自資本的裹脅。

而在我看來,資本家搞出的「漫畫代孕」業務,在其中要負有更多的責任。至於日本漫畫產業模式與美國模式的優劣,那得另開一篇文章了。

關於創作者與資本的矛盾,這也算是個永恆的話題,且結局大多是弱勢的一方大敗特敗,歷史已經證明了這一點,而現實還在重複上演。

每每想到這些,我總是感嘆自己不是超級英雄。

若我是超級英雄該多好啊,我會將自己命名為版權俠。

然後向所有剝削創作者的人,揮出自己的鐵拳。

參考作品:

《「漫畫之王」傑克·科比100周年誕辰紀念》

鏈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2509657

《斯坦·李被稱為「漫威之父」是否過譽了?》 

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2344716/answer/1013044833

《Bill The Boy Wonder: Batman的秘密合創者》

鏈接:https://site.douban.com/137075/widget/notes/6154809/note/329740386/

《俠影之謎:被隱藏掉的蝙蝠俠誕生故事》

鏈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7756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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