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話題#多位明星參演電影涉影視投資詐騙案#衝上微博熱門第一,引發網友關注。
1月16日,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蘭州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通告,徵集一起影視投資詐騙案件線索。蘭州警方披露稱,涉案犯罪團伙精心設計編排話術,引導投資人購買電影「收益份額」實施詐騙。
上述詐騙投資案波及的涉案影視傳媒公司共4家,電影多達12部,其中有5部電影已上映,7部電影未上映。已上映的電影中,不乏一些知名演員的身影。例如,電影《麥路人》的主演是郭富城與楊千嬅;《痞子愛人》的主演是舒淇、周一圍;《詩人》的主演是宋佳和朱亞文。


許多網友關心「明星參演的電影涉嫌詐騙投資人,明星本人是否該負連帶責任?」
律師告訴記者,這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首先,明星在電影製作中的角色通常是演員,他們的職責是表演,而不是負責電影的商務和財務運營。然而,如果明星不僅是演員,還參與了電影的製作、推廣或決策等,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地參與了詐騙行為,則需要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需要考慮明星是否事先知曉電影涉嫌詐騙投資人。如果明星知道這一情況,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向相關機構報告,那麼他們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如果明星對這一情況一無所知,或者已經採取了合理的措施來了解情況並確認電影的合法性,那麼他們可能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