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全民直播時代,各種短影片背景音樂五花八門,不過,在選歌的時候,要注意規避版權問題,可能一不小心就會侵權。
據報道,近日,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因為一首歌,向創作者賠了2800元。
據悉,小旭音樂為國內著名的音樂製作公司,2022年,小旭音樂將《望月之城》等音樂作品在網際網路廣告中影音同步行為,所需的相關權利授權給了浙江某智慧財產權公司。
隨後,浙江某智慧財產權公司發現桐鄉某商務公司在其網店頁面推廣商品時使用了小旭音樂《望月之城》的音樂片段,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桐鄉某商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設的網店頁面向公眾展示《望月之城》的音樂片段,侵害了浙江某智慧財產權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桐鄉某商務公司雖已停止侵權,但仍需賠償相應損失。
鑑於桐鄉某商務公司未因使用該音樂獲取較大利潤,同時浙江某智慧財產權公司支出了必要的取證維權費用,法院對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最終,桐鄉某商務公司同意賠償浙江某智慧財產權公司2800元,並當場支付了賠償款。
經辦法官表示,通常而言,短影片平台在用戶協議中,會要求用戶保證上傳的音頻等素材為用戶原創或已取得合法授權。因此,在未取得音樂合法授權的情況下,自行製作影片添加背景音樂上傳平台將有可能構成侵權。
如上傳影片後,將其設置為私密影片等非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的模式,行為人尚可以合理使用制度免責。
但如果將影片進行公布展現給公眾,無論該使用為個人目的使用還是商業目的使用,均已經脫離「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這一合理使用前提,行為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桐鄉某商務公司利用該背景音樂吸引顧客,顯然具有商業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