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在各大直播間,類似的模仿比比皆是。
模仿《狂飆》劇中高啟強的「小頌文」,一邊播放電視劇中高啟強的台詞配音「風浪越大,魚越貴」;一邊重複模仿其經典動作。
有人坐著輪椅、戴著面具模仿著名物理學家「史蒂芬·威廉·霍金」。有觀眾刷禮物時,該主播便會從輪椅上站起來,高舉輪椅舞蹈。
手持籃球、穿著標誌性的24號球衣模仿已故籃球明星科比,直播間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樂,直播內容顯示「模仿秀,孩子們,我回來了」……
有網友說,一些主播長相與明星相似,對髮型和穿衣風格進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麼大錯;也有網友提出,如果因「撞臉」就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還通過直播賣貨盈利,是否涉及侵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民法典對人格權利的保護有明確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其生前的人格權,變更為死者近親屬所有。如果未經授權就藉此進行商業活動,則系侵權行為。
朱巍認為,對明星進行模仿,其特殊之處在於明星的人格權,一般也稱為商事人格權,會涉及與明星有關的商業利益。如果主播的模仿行為是假借明星的商業利益而進行了令人混淆的宣傳,則可能涉及侵害明星的人格權。
另外在模仿明星時,如果是模仿明星演唱曲目,則有可能涉及版權問題;如果是模仿明星在一些電影橋段中的表演,則可能涉及明星演繹的表演權。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說,模仿者通過模仿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名義進行直播帶貨、商演等,其目的在於利用名人具有的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誤導消費者進入直播間、觀看商演,符合「商業混淆行為」特徵;或雖未造成消費者混淆,但系利用公眾對於名人模仿者的獵奇心理吸引流量,從而達到其推銷產品或服務的目的,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擾亂了市場秩序。此類行為均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