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勞動爭議案件,頗為……勵志?
S先生是一名具有電氣技術專業背景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畢業後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採購工程師。工作10年後,某科技公司與S先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年是S先生在某科技公司工作的第16個年頭,8月,S先生被診斷為抑鬱症,並向所在某科技公司請了長達17個月的病假,其間,S先生以420分的高分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並在該校持續就讀。
經調查發現:S先生在2020年10月報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考試,並於2020年12月參加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後,S先生以近420分的筆試成績進入面試,並於2021年3月通過了複試被錄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S先生連續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學習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的課程。
某科技公司之所以批准S先生長期休病假,是因為某科技公司認為根據S先生的工齡和司齡,S先生最多可享受18個月的醫療期,故對S先生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較寬容、體恤的態度,在工資、福利待遇方面也沒有對S先生予以明顯區別對待。
2022年3月,該公司發現隱情後開除S先生。但被蒙在鼓裡的公司已連續為S先生發放了高額的工資、補貼、獎金等款項近40萬元。其中,僅基本工資一項,月均發放金額就達2萬餘元。
在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某科技公司認為,S先生能夠進行高強度的備考、學習,但卻請病假不進行強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請病假的目的並非為了治療和休養,即S先生休病假期間的行為與其請假事由和目的並不相符。另外,S先生事前向某科技公司隱瞞相應情況、事後拒不對此進行解釋說明的行為,也足以說明S先生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S先生表示:「經過醫生建議及本人各方諮詢,認為學習心理學對本人的病情治療有好處,故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選擇考取心理學研究生,並未過於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結果,本人病假期間一直按醫囑正常服藥治療」,「本人學習能力異於常人」,「專業課備考是每天自然醒之後就看看書,轉移注意力,英語備考只是在網上看了看題型,政治備考只是在B站上看了看免費的名師講題,考前買了一套名師模擬押題卷,背了背時事政治」。
雙方經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調解,最終,確認S先生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原則, 某科技公司 與S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並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故S先生要求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判決S先生將高於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資標準的已付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年底雙薪等款項返還給某科技公司,返還金額36萬餘元。
S先生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後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S先生與某科技公司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確認S先生向某科技公司返還超額薪酬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