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網路媒體報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今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施行,2007年、2011年、2021年曾修正個別條款。此次修訂草案共9章170條,首次系統寫入自動駕駛汽車的上路條件、違章處理原則與保險制度。

草案聚焦"醉駕""盲駕""殭屍車""超標車"治理,以及電動自行車、"暴走團"管理等突出痛點,有針對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同時在維護安全的前提下推行便民出行舉措。
具體罰則方面,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影片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並造成事故或嚴重後果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針對占用道路影響通行的"暴走團"等行為,草案明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自動駕駛部分首次釐清概念邊界:明確自動駕駛汽車與輔助駕駛功能的定義;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交通違法,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企業接受處理;未激活自動駕駛的自動駕駛汽車,以及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按非自動駕駛汽車規定管理。







